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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马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马某,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25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濮市华龙区。原告李某2,女,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濮市华龙区。被告马某,女,汉族,1955年11月27日出生,住濮阳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张凤晨,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马某、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承担。审判员  吴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志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