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军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41号申请人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锐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刚,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刘家河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绛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台头分理处1542390104000****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