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李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李文亮,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路15号。负责人:杨先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亮,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与经五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万伦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亮、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7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22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可审 判 员 陈红梅审 判 员 黄塑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中友书 记 员 陈红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