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万杨与倪金发、许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杨,倪金发,许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初183号原告:万杨,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金发,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许慧军,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万杨诉被告倪金发、许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金发、许慧军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3年1月17日,二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从2014年开始找两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但两被告一直拖延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倪金发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许慧军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7日,被告倪金发、许慧军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万杨借款5万元整,并于当日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万杨现金5万元整,收款事由:借用周转。具借人:倪金发、许慧军”。借款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倪金发、许慧军共同出具收据载明向原告万杨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金发、许慧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杨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倪金发、许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琼人民陪审员 童 霞人民陪审员 潘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江 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