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利君与被告苗阿龙、张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543号苗阿龙、张允志: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王利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利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苗阿龙于2017年2月23日前偿还原告王利君5万元,下余5万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如被告苗阿龙逾期不还,则按1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偿还。张允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867元,苗阿龙负担。申请执行费663元由你们负担。收款单位名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账号:208180102100048870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