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四川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博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罗才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博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罗才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南路37号4栋1层10号。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博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52号7幢1层20A号。法定代表人:张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罗才林,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高县。上诉人四川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博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才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3民初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并非一般的工程,该工程系四川师范大学附属第四实验学校部分宿舍工程,属于教育事业工程,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该工程涉及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已引发集体的讨薪事件,在巴中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该案的处理直接关系民工的合法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3民初35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于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的案件。判断案件在本辖区是否有重大影响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案情的繁简程度;(2)诉讼标的金额大小;(3)在该地区的影响等情况。四川博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金额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案系一般的民事案件,无论繁简程度,还是影响力,都不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川博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四川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