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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宏力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市场附近与被害人杨某1相识后,去到杨某1位于北滘镇三洪奇新区南四巷3号303房一起过夜。次日凌晨4时许,熊某某趁杨某1睡着欲盗取杨某1的手机、钱包时被发现,熊���某随即用一把铁锤击打杨某1头部,致杨某1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右颧骨粉碎性骨折(达轻伤二级),颅骨额部、顶部各一处凹陷性骨折未伴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达轻伤一级)。随后,熊某某携杨某1的一个白色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72元)、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约300元)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白色VIVO牌手机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害人杨某1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手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熊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熊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庆煌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