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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丽与德惠市住邦商都乌拉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德惠市住邦商都乌拉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362号原告:王丽,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住邦商都乌拉火锅店。负责人:段武新,经理。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与被告德惠市住邦商都乌拉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德惠市住邦商都乌拉火锅店名称有误,故本案依���予以驳回起诉,待相关材料充足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王丽;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王丽56元,由原告王丽负担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