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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周某某与李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81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周某某诉李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础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刑事附带民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为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