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与李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3)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350元(含执行费350元),未执行标的30350元。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慧 超代理审判员 ���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 天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欣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