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聂国利与湛伟能、卢冠强等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39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增城市新塘镇东方洗漂厂,聂国利,陈庆祥,黄碧珊,廖沃林,卢冠强,湛伟能,陈景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增城市新塘镇东方洗漂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梅,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国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武,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诗,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庆祥。原审被告:黄碧珊。原审被告:廖沃林。原审被告:卢冠强。原审被告:湛伟能。原审被告:陈景增。上诉人增城市新塘镇东方洗漂厂因与被上诉人聂国利、原审被告陈庆祥、黄碧珊、廖沃林、卢冠强、湛伟能、陈景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增城市新塘镇东方洗漂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增城市新塘镇东方洗漂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为2455元,由上诉人增城市新塘镇东方洗漂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文萃蔡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