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高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高某,李某,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58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反诉原告)高某,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高某、李某,第三人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7586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该案调解结案且已生效,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某、李某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168号龙王港小区C区5栋403房(产权证号:70××71)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玮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