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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士杰与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杰,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郭士杰,男,汉族,现住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士杰与被执行人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6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士杰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九劳人仲字【2016】第07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