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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陆飞与黄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黄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252号原告:陆飞,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昭平县。被告:黄小金,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昭平县,妻子盘土英。陆飞诉黄小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飞因起诉时笔误,误将借款本金20000元写成借款10000元起诉,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飞负担。审判员  陆斌武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显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