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齐生诈骗罪、赵春生掩饰隐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庆,赵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刑初70号公诉机关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庆,男,1989年9月12日生,吉林省乾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春生,男,1968年2月27日生,吉林省乾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7年2月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3月7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年4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庆犯诈骗、盗窃;赵春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哲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庆、赵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齐庆窜至通榆县南侧永恒修理部,对开通镇居民马某谎称自己是二手买卖中间人,以购买二手车对缝和试驾的名义将灰色捷达轿车骗走。2017年2月3日17时许,齐庆化名季双成,将从马某处骗来的灰色捷达轿车以3800元的价格与赵春生签订了买卖合同。经价格认定该捷达车价值18000元。被告人赵春生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车。案发后,该车已被通榆县公安局缴回并退还给被害人。2、2017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齐庆窜至通榆县红运洗车行,提出要购买刘某(开通镇居民)的帕萨特轿车,以查看帕萨特车辆发动机及车辆肉包为由,趁刘某忙碌期间将帕萨特轿车驾驶离开通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21250元,齐庆未来得及销赃即案发,现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齐庆窜至通榆县于家沟王某家,将房屋内的一台电视、一个接收信号的小锅盖、一个机顶盒及一个铁锅和一个铁锅盖(经鉴定作价合计人民币250元)盗走,后将电视、小锅盖、机顶盒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开通镇居民王某1。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通榆县公安局缴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齐庆、赵春生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害人马某、刘某、王某的陈述;(三)证人王某1的证言;(四)辨认笔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等;(五)通榆县价格认定中心结论书、光盘2张等书证在卷为凭。并认为,被告人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总价值39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齐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春生明知被告人齐庆所卖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齐庆、赵春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齐庆窜至通榆县南侧永恒修理部,对开通镇居民马某谎称自己是二手买卖中间人,以购买二手车对缝和试驾的名义将灰色捷达轿车骗走。2017年2月3日17时许,齐庆化名季双成,将从马某处骗来的灰色捷达轿车以3800元的价格与赵春生签订了买卖合同。经价格认定该捷达车价值18000元。被告人赵春生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车。案发后,该车已被通榆县公安局缴回并退还给被害人。2、2017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齐庆窜至通榆县红运洗车行,提出要购买刘某(开通镇居民)的帕萨特轿车,以查看帕萨特车辆发动机及车辆肉包为由,趁刘某忙碌期间将帕萨特轿车驾驶离开通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21250元,齐庆未来得及销赃即案发,现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齐庆窜至通榆县于家沟王某家,将房屋内的一台电视、一个接收信号的小锅盖、一个机顶盒及一个铁锅和一个铁锅盖(经鉴定作价合计人民币250元)盗走,后将电视、小锅盖、机顶盒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开通镇居民王某1。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通榆县公安局缴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案发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齐庆、赵春生的自然情况。3、通榆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骗取马某的捷达轿车价值人民币18000元;骗取刘某的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21250元;盗窃王某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50元。4、通榆县公安局开通派出所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齐庆骗取的二辆轿车及盗窃的财物均已返还给被害人。5、辨认笔录,证实二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被告人辨认被害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过程。6、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证实赵春生购买季双成(齐庆)捷达车的情况。7、被骗财物及被盗财物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齐庆所诈骗和盗窃财物的情况。8、姓名为季双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齐庆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二)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季双成(齐庆)是邻居,季双成(齐庆)曾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台熊猫牌电视、一个小锅盖、一个机顶盒。(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我是开永恒汽车修理的。2017年1月24日11时许,曾有一个男子到我店里看一台灰色捷达车,号牌为吉GWP5**,这个人想从中间对缝,他说这个车值20000元,我跟他说那你就给我18000元,我给他2000元的对缝钱,我问他为什么买车的人没有来,他说一会儿就过来。我当时有事就忙我的了,车钥匙放在桌子上。后来我发现他把我车开走了,我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试试车。过了五、六分钟,我又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刷刷车。一个小时后我又打电话,他说在加油站,后来再打电话,他说在三家子给买车的人看车呢,再后来打电话就关机了,直到现在也没有把车送回来。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2月4日12时许,我开我爸的帕萨特轿车去七中附近的红运洗车行去送人,在那碰见一个男子,这个人我见过几次,但叫什么不知道。他问我家里的奔弛卖不卖,我说卖,但是车在农村。他又问我这台帕萨特卖不卖,我说这台不卖,是我爸的。之后这个人就提出要和我一起去我的汽车处理厂看看,我说行。之后他和我一起回到修理厂,到那后,我把车锁好后就进修理厂干活了。他看厂内有一台马自达轿车,问我卖不卖,我说这台车坏了,然后他说把那辆帕萨特的车钥匙给他,他看看这个车的机器及内饰,我就把车钥匙给他了,我继续干活。他拿着车钥匙走后,我抬头看一眼,他把车盖子掀起来了,我还是继续干活,过了十几分钟,我把手上活干完了,发现车不见了,我就出门在四周找了一圈,没有找到。我在想是不是那个人开出去试车了,我就回厂里接着忙活。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那名男子还没有把车开回来,我就觉得不太对劲,我找红运洗车行的人联系这个人,他们也联系不上。一直等到18点多,那个人也没把车开回来,我就来公安局报案了。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12月初,有个叫季双成的男子租我家的平房,讲好了两个月600块钱,先给400元,我把钥匙给他了,过了三天之后,他给我打电话说不租了,我退给他200元钱,他把钥匙给我了。12月15日前后,我发现我家的方头21英寸电视、机顶盒、电视接收信号的小锅盖、做饭大锅、大锅盖不见了。(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齐庆的供述:2017年1月24日中午,我在通榆县关三汽车装潢北侧的永恒汽车修理部,将永恒汽车修理部的老板马某的银灰色捷达车骗走了。我去看过几次这个车,跟马某说想对缝,他说这车能卖18000元就行,多余的给我。有一天,我对马某说有人想看车,他就把钥匙给我了,我接过车钥匙就上车了,我看他正在修理干活,也没注意我,我就开车走了,我把车开到南转盘东边道北的一家洗车行,把车刷了。马某问我干啥去了,我说试试车,过了几分钟,他给我打电话,我说在刷车,过了一个小时,我告诉他我在加油,后来我又说在三家子给买车的人看车呢,再后来我就关机了。我开马某的车开了七八天左右,2017年2月份,我挂了一个假牌照,开到乾安县里时,我看到一家二手车行,我停下来记下了电话号,然后拨过去,问收不收下线的出租车,对方说收,问哪年的车,我说11年的捷达。后来他过来看车,说现在车行不好,这车就值3800元,我同意了,然后他写了一个二手车买卖合同,上面是我假的驾驶证和个人信息。我签字后,他把钱给了我。我对马某说有人要买捷达车是假的,我就是想把他的车开走,没想过再还给他,想卖掉自己换钱花。这台车没有手续。2016年1月份我因为诈骗逃跑我,所以不敢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怕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八九月份,我在大连花三百元做了一张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名字是季双成。2017年2月4日12时许,我在通榆县红运洗车行看到刘某,我和他见过几次,我知道他是司法局附近开汽车修理的,他家有一台奔弛,我问他奔弛卖不卖,他说车在农村,我问他这台帕萨特卖不卖,他说不卖,车是他爸的。然后我提出去他修配厂溜达溜达,然后我俩就一起去了,到厂后,我看到一台马自达轿车,他说不卖。我问他要帕萨特车的钥匙,说看看机器和内饰,他把钥匙给我后,他在旁边干活,我把车机器盖子打开看了看,趁他没注意我的时候,我把车开走了,后来我把车牌子卸下来放在车里了,这两天我一直开这个车了,今天我开车到我对象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2016年12月份,我在七中对面租了一个平房,后来我在通榆县于家沟北侧胡同内租了一个平房带园子的,想没事的时候种种园子,交了四百元租两个月。租完后我感觉屋里太冷,没法住人,第二天,我找到我认识的一个老弟叫王忠群,我说去我战友家取电视去,然后我俩骑电瓶车去了我租的平房里,我俩把房东的一台电视、一个接收信号的小锅盖、一个机顶盒搬走了。我们回到七中对面我租的平房内,看了一两天电视,后来由于于家沟的房子太冷,我不想租了,我又把电视、小锅盖和机顶盒搬了回去,我找房东把房退了,他退给我200元钱,我把钥匙给他了。当天晚上我自己又到于家沟平房,门没有锁,我进去后把电视、小锅盖、机顶盒、一个铁锅和锅盖搬了出来,后来把电视、小锅盖、机顶盒以120元的价格卖给我前院的邻居了。2、被告人赵春生的供述:2017年2月3日17时许,我接到一个电话,问我是不是收二手车的,我说是,季双成说他的车是2011年的捷达,油汽两用的,没有手续。我和他约在我卖二手车的地方见面谈价格,我看了看车况,他说是12000元在长春买的,6000元就卖。我说价格太高,现在车行市场不好,3800元能卖就卖。他说合不上,后来他又同意了,我俩做了合同,我给了他3800元,他就走了。我干二手车行3年多了,没有营业执照,我当时看他着急卖车,车况好价格低,贪图便宜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齐庆、赵春生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被告人齐庆犯诈骗罪和盗窃罪、赵春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9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春生明知被告人齐庆所卖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庆犯诈骗罪、盗窃罪;赵春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缴回赃物,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庆一人同时犯诈骗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法,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赵春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赵春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王朋飞审判员 :董加旭审判员 :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