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维芳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11号罪犯蔡维芳,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6日作出(1999)莆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维芳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维芳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12月24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维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维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4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维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维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85分,兑现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向原审法院缴交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维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蔡维芳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维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