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凝飞儿、农百灵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凝飞儿,农百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谭凝飞儿,住所地百色市。被执行人农百灵,所在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谭凝飞儿与农百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国土、工商、银行、车管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同意,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