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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凝飞儿、农百灵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凝飞儿,农百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谭凝飞儿,住所地百色市。被执行人农百灵,所在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谭凝飞儿与农百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国土、工商、银行、车管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同意,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