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青阳诉贺彪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转普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阳,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151号原告:马青阳,男,193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马楼村东小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纯峰,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7436Y。法定代表人:黎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彪,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横山村西贺桥**号。原告马青阳诉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葛 勇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李 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晓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