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屈博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博,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屈博,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华县。被执行人:王成,男,1980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屈博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责令:(1)被执行人王成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博50万元及2016年8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执行人王成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博2016年8月10日之前的利息11万元。(3)案件受理费4950元、保全申请费3750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王成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6)陕0523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位于大荔县金华园68号房产(证号:荔房权证登有字第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成位于大荔县金华园68号房产(证号:荔房权证登有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