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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怀先、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先,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黔0102民初4277号被告:李怀先。被告: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饶春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李怀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春芳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00元,减半收取1,171.00元,由原告饶春芳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 判 员  李波静审 判 员  周瑞丽人民陪审员  张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印戳)书记员李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