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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福瑞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福瑞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陕西众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福瑞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众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余下沈家营。法定代表人李小战,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27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8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了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