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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贤文与邓元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文,邓元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600号原告谢贤文,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邓元贵,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谢贤文与被告邓元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谢贤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贤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贤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贤文负担。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鉴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