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贤文与邓元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文,邓元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600号原告谢贤文,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邓元贵,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谢贤文与被告邓元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谢贤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贤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贤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贤文负担。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鉴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