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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牟元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港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红,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牟元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牟元祉作出的青北补决字[2016]33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户已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涛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招立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