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被执行人:王某,女,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