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吕宣俊与卓维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宣俊,卓维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919号原告:吕宣俊,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卓维光,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吕宣俊与被告卓维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吕宣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宣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宣俊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吕宣俊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