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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朱文蔚、黄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朱文蔚,黄爱平,邓广湘,广州德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9号第二层。负责人:麦愈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文蔚,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黄爱平,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邓广湘,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州德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1810房。法定代表人:朱文蔚。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文蔚、黄爱平、邓广湘、广州德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4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文蔚、广州德永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