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吴世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吴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李云泽,行长。被执行人:吴世军,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吴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10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世军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行人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吴世军抵押的车辆,本院已在车辆登记机关查封,但无法查找该车辆下落;通过网络查询(四查)吴世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房管部门查询无住房;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临空措施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现权利人书面申请无法提供抵押车辆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执10号(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据以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102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案件)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瑞武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幸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