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传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传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803号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阳光家苑八栋负一层。法定代表人:车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学,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传福,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传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