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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杜海斌与王世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斌,王世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世前,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杜海斌与王世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世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前向杜海斌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执行费3080元。本院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