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潘涛、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程志国,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4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程志国,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潘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潘涛、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潘涛、程志国履行给付5.2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志国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