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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潘涛、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程志国,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4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程志国,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潘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潘涛、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潘涛、程志国履行给付5.2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志国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