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836号原告魏某,女,33岁,1983年5月16日,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系乐亭县,地址:乐亭县,被告杨某,男,34岁,1982年12月11日,系乐亭县,地址:乐亭县,联系方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