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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红春与杨小天、童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春,杨小天,童孝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262号申请人:曹红春,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杨小天,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童孝松,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红春与被申请人杨小天、童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红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600万元范围内对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杨小天的工程款予以保全,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红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杨小天的工程款在600万元范围内暂停支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旻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