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红春与杨小天、童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春,杨小天,童孝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262号申请人:曹红春,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杨小天,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童孝松,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红春与被申请人杨小天、童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红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600万元范围内对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杨小天的工程款予以保全,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红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杨小天的工程款在600万元范围内暂停支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旻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