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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章某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郑某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某东,郑某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特26号申请人:章某东,男。被申请人:郑某莲,女。申请人章某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郑某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某东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90年代初期患抑郁症,经过治疗有所恢复。2000年以后抑郁症再度复发,2009年经华西医科大学心理健康中心门诊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所有生活起居需有人照顾,现申请宣告郑某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章某东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郑某莲于1937年2月9日出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的配偶陈某烈于2016年8月22日死亡。2017年5月8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为郑某莲患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其认知功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下降,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户口薄、居民死亡医院证明书、证明、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成蓉司鉴(2017)民鉴1166号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郑某莲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为郑某莲的儿子,有监护的条件,故本院确认章某东为被申请人郑某莲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郑某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章某东为郑某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