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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忠宏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777号原告:杨忠宏,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代表人田园,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宏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忠宏负担。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冰倩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郝冰倩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