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709号原告:张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刘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刘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参加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晁世洋人民陪审员 柯尊军人民陪审员 向绍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