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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709号原告:张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刘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刘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参加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晁世洋人民陪审员  柯尊军人民陪审员  向绍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