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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力创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嘉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力创利尔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嘉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965号原告:河南力创利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时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远,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嘉硕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原告河南力创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利尔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嘉硕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硕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创利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硕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力创利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硕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67669元;2.本案诉讼费由嘉硕建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力创利尔公司与嘉硕建材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工业品买卖关系。力创利尔公司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向嘉硕建材公司供货总货款共计539870元,嘉硕建材公司共计支付货款389000元,扣除其他货款再加上接头未付钱款,嘉硕建材公司尚欠力创利尔公司145974元,双方在2015年11月30日通过对账单对此予以确认。2015年11月30日以后,双方又发生多笔交易,并于2016年2月19日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2月19日对账之日,嘉硕建材公司尚欠力创利尔公司21695元。上述交易发生后,力创利尔公司多次向嘉硕建材公司追讨上述所欠货款,但嘉硕建材公司一直拒绝支付。故力创利尔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嘉硕建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力创利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收到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力创利尔公司向嘉硕建材公司供应销售化工产品减水剂。2015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2015年6月8日后力创利尔公司向嘉硕建材公司供货总货款为539870元,扣除力创利尔公司欠嘉硕建材公司的5266元及嘉硕建材公司已付货款389000元,嘉硕建材公司尚欠力创利尔公司货款145604元、接头款370元未付。2016年2月19日,双方再次对账:2015年11月30日后力创利尔公司向嘉硕建材公司供货总货款为398695元,扣除嘉硕建材公司已付货款377000元,嘉硕建材公司尚欠力创利尔公司货款21695元未付。以上对账单有力创利尔公司、嘉硕建材公司盖章并有嘉硕建材公司财务签字确认,嘉硕建材公司欠力创利尔公司货款、接头款共计167669元(145604元+370元+21695元)。经力创利尔公司多次催要未能支付,遂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力创利尔公司向嘉硕建材公司供应货物、嘉硕建材公司欠力创利尔公司货款及接头款共计16766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力创利尔公司要求嘉硕建材公司支付货款、接头款计167669元,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漯河市嘉硕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力创利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接头款共计1676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1826.5元,由漯河市嘉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锐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