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红城雕塑景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红城雕塑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红城雕塑景观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湖南省,故本案应移送到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冰展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没有载明合同签订地,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又无法查明何地是实际的合同签订地,故该约定管辖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