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5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进立、林君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立,林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立。被执行人林君清。申请执行人刘进立与被执行人林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31960元及利息,并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告知未履行的后果。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对林君清拘留15日的拘留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执行拘留。三、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16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5月16日对林君清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五、2017年5月17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向永春县公安局发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情况,也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昆扬审判员  吕一灵审判员  苏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丞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