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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蔡伟、任浪的执行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职责中,蔡伟,任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02行审13号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曙光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士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子武,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蔡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0219881015801X,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丝茅岭村第五村民组。被申请人任浪,女,1995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419950314874X,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铁角咀镇大龙村九组20号。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职责中,向本院申请对两被申请人执行社会抚养费,现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蔡伟、任浪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湘0902行审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蔚代理审判员  郭 珍人民陪审员  邓东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