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熊中仁与吴玉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仁,吴玉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046号原告:熊中仁,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毛斌,男,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莉,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玉霞,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中仁诉被告吴玉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中仁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中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中仁负担。审判员 吴福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