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唐工绝热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友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唐工绝热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友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唐工绝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38号。法定代表人:唐福云。被执行人:上海友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头桥镇新奉公路2188号4室,组织机构代码734578522。法定代表人:邱继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唐工绝热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友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