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亚与肖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肖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34号原告:刘亚,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肖秋明,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刘亚与被告肖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刘亚负担。审判长 肖 鹰审判员 肖良玉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