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朋山与刘玉伟、王振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朋山,刘玉伟,王振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39号申请人高朋山,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刘玉伟,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王振俣,男,回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高朋山与刘玉伟、王振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朋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伟、王振俣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朋山与刘玉伟、王振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4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巍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