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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石庆丰与被告王亚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庆丰,王亚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894号原告:石庆丰,男,1976年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马艳萍,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军,男,1983年8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庆丰与被告王亚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石庆丰承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贺敏红人民陪审员  王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