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97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国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