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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97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国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