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欣诉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陈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9民初295号原告:刘欣,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娜,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强,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原告刘欣诉被告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欣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向我归还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建强声称急需用钱,于2017年3月19日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未向我归还借款。在指定举证期限内,原告刘欣向法庭提供:被告陈建强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陈建强未到庭,亦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起诉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3月19日,被告陈建强向原告刘欣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欣现金伍万元正(50000)于2017年3月31日还清。借款人:陈建强2017年3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建强未归还原告刘欣借款。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建强出于自愿向原告刘欣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刘欣要求被告陈建强归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刘欣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思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