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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俊雯、徐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雯,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郑俊雯,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徐钢,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富阳市。申请执行人郑俊雯与被执行人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