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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光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彩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115号罪犯杨光彩,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米易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4月8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4月13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任何文出庭报请对罪犯付阳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念、张月兰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杨光彩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光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光彩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光彩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跃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