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麻兰、杭州云竺渔村饭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麻兰,杭州云竺渔村饭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320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楠,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兰,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杭州云竺渔村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梅家坞6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701、702、703、704、801、802、803、804室。负责人:王靖玮。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兰、杭州云竺渔村饭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