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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晓、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3444号申请执行人:程晓,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凌平,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程晓与被执行人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1297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2月27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因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故本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柏 军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烨 微信公众号“”